黄冈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黄冈师范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05年的黄州府师范学堂,先后更名为省立黄冈乡村师范学校、省立第二师范学校、湖北省立黄冈师范学校、黄冈师范专科学校、黄冈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黄冈师范学院。百余年来,学校秉承“服务基础教育、引领基础教育”的办学理念,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基础扎实、能教善管、敬业乐教、吃苦耐劳”的教师人才。面向未来,学校坚持教师教育优势,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应用型大学为目标,着力推进转型发展,培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为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湖北黄冈经济开发区新港二路146号。校园分为南校区(湖北黄冈经济开发区新港二路146号)、北校区(湖北黄冈经济开发区新港二路43号)、西校区(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95号)。
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着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立足黄冈、面向湖北,主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黄冈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教学学院或直属教学系(简称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办学。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职能是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密切联系实际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着力培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有能力就业创业、有基础深造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以人文学科、社会学科、工学为主要学科门类,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各类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的校际合作;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校地合作。
第三章 学校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黄冈师范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 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中国共产党黄冈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黄冈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黄冈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组织或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就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七)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等;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审议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院系依照学校规定,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不超过三年。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机构,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章 教学学院或直属教学系
第三十条 学校下设教学学院或直属教学系,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系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院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院系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院系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院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系设副院长(副系主任)等若干岗位,协助院长(系主任)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系级党组织负责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支持院长(系主任)履行其职责。
院系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四)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负责对院系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院系级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党组织副书记、副院长(副系主任)。相关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会议决定事项由主持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岗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政策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黄冈师范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并取得黄冈师范学院的入学资格,具有黄冈师范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选修第二学位;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并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生活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
第七章 校 友
第五十条 黄冈师范学院校友是指在黄冈师范学院(含以前用过的学校名称和并入黄冈师范学院的其他学校名称)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在黄冈师范学院(含以前用过的学校名称或并入黄冈师范学院的其他学校名称)工作过的教职工;黄冈师范学院(含以前用过的学校名称和并入黄冈师范学院的其他学校名称)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教授,等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八章 资产 经费 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经费收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欢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力行、致远”。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篆体“黄冈”构成的木铎形态,外环上部是“黄冈师范学院”中文字样,外环下部是“Huanggang Normal College”英文字样。
学校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标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学校校名与校徽的长方形蓝色旗帜。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黄冈师范学院之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校长办公会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定。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不得与章程的原则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学校名称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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