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20180921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教学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湖北省委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黄冈师范学院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三)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招生就业、创新创业工作重要事项;
(五)学院人事调配、奖惩、评优、年度考核、奖酬金分配等方面重要事项;
(六)人才培养、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七)年度经费预算、经费开支、大额资金使用、大型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等方面重要事项;
(八)学院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学生工作、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
(九)向学校和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党总支部书记、院长、党总支部副书记、副院长。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商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依据会议讨论或决定事项的性质分别由学院党总支部书记或院长主持。其中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民主管理及安全稳定工作等事项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招生就业、国有资产、经费使用、奖惩及酬金分配等事项由院长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和会议记录,必要时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进一步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包括讨论议题和通报事项。讨论议题在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院务委员会或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后,经党总支部会议讨论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决策,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问题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决策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定过程中出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重新审议,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认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考核以及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对不遵守本制度而对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教学学院,机关及直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冈师范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校党〔2017〕)同时废止。